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管理,防范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现就在药品采购环节加强药品追溯码应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带码挂网”。申请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应以确保药品药码合一、销售流向可追溯为前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进口药品境内代理人,下同)需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药品追溯码闭环管理的书面承诺,包括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追溯码、通过自建追溯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追溯系统开展追溯数据的采集和上传信息等,同时提供赋码药品的实物样本备查。2024年X月X日起,对于未提供上述书面承诺、实物样本的药品,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不再受理该药品上调挂网价、主动撤网、变更企业和产品信息等申请。
二、各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行“带码投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需向集采组织方提供药品追溯码闭环管理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带码挂网”。2024年X月X日起,将具备药品追溯码闭环管理能力作为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资质条件,对于未提供上述书证的药品,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不再接受该药品参与投标;此前已中标的,协议期满后参加接续采购,参照集中带量采购“带码投标”相关要求办理。
三、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带码流通”。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应具备药品经营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并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书面承诺,配合上下游做好药品追溯码闭环管理,落实药品入库、出库环节扫码验收、信息录入的各项要求,保持药品追溯信息链条畅通。
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落实“扫码采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药品时严格落实扫追溯码,做到“逢采必扫”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追溯系统中。原则上按箱扫追溯码,并保障每箱药品追溯码信息与其箱内最小包装单元追溯码相对应。入库扫码时,如发现上游企业追溯信息不完整,出现生产企业或上游企业追溯信息缺失、关键信息不全等情况,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应拒收相关药品。
五、协同强化追溯数据管理和应用。医疗保障部门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药品追溯信息,督促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建立并切实使用好药品追溯体系,保障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可追溯。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在医保飞行检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利用追溯信息防范和打击医保骗保、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