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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 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5点击量:16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等要求。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人员配备要求: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二)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在岗执业药师应满足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需要,不得少于2人。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企业可依托信息技术,横向调用分散在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药事服务活动。

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

(三)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店药事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一)连锁企业总部应设专门场所作为远程审方工作室。远程审方工作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作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二)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工作室计算机系统(网络管理)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远程审方工作室和门店网络信号要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四)执业药师在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服务的,远程审方系统应当显示当班远程药事服务和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五)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与总部远程审方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传输设备等。

(六)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

(七)远程审方工作室应配置通讯设备,便于门店员工或顾客与总部远程审方室执业药师沟通咨询。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开展远程审方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远程审方系统管理制度;

(二)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三)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制度;

(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岗位职责;

(五)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六)远程处方审核和药事服务操作规程。

六、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工作室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在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的配备应能满足所属门店处方审核等药事服务需要。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通过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

七、远程审方不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身份证和限量销售。

八、远程审方系统因故障或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无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的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事权划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审,报省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

十、本指导原则中凡涉及“以上”、“以下”的条款,均含本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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